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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包装行业商会章程(草案)
转自:广东省包装行业商会 作者: 发表于:2007-07-19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制定广东省包装行业商会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包装行业商会,英文Guangdong province packs the profession chamber of commerce,简写GPIC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广东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和经营包装制品、包装容器、包装设计、包装机械、包装印刷、包装原辅材料、包装人才培训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全省性包装专业商会组织,是广东省民间管理局的直属商会之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沟通包装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的密切联系,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和包装技术的培训和咨询,并提供行业信息服务;发展同国内外(地区)包装界的民间友好往来、科学技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为推进我省包装行业的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盐步穗盐路3号广东国际包
装印刷城D2栋三楼(暂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调查、收集、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相关问题和行业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谋求行业的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 协助政府制订行业发展规划
2、 加强与国内外(地区)民间包装组织的友好往来
3、 为行业倾销和反倾销做好诉讼工作,发展互利合作
4、 在政府的统一计划下组织行业评比,制定和贯彻本省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和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促进相互协作,共同发展。
5、 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三)开展行业内外的技术、经济交流,沟通生产与科研、教学、推广等部门的联系,促进合作和技术创新,提高行业企业的经济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收集和发布行业的经济动态及相关技术、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举办展览会,  供需洽谈会,经验交流会,技术研讨会,信息发布会。
  (五)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出版商会刊物,建立行业信息网站(页),搭建行业发展平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六)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合法从事包装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有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不交纳会费或无故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在册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且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且2/3以上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当届理事人数的1/5。本会发起单位为终身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票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本会会长或指定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控制财政收支和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等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商会依法办事;
  (二) 监督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 向商会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四) 列席商会理事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为会员每年交纳1000元,理事单位1500元,常务理事单位2000元,副会长单位3000元,会长单位5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计具有专业资格,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公布财务帐目。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会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会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民间管流机关批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间管理机关和会员大会指定的清算小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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